每個孩子是父母的掌心寶,但在校期間,發(fā)生意外情況受傷,責任該如何承擔?近日,鹽湖法院就成功調解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。
一、案情介紹
學生小王是某中學初三的學生,在學校運動時不慎跌倒,導致左腕部肘部著地受傷,被緊急送往醫(yī)院救治,經診斷為左肱骨踝上骨折。意外發(fā)生后,因學校在保險公司投?!靶7截熑坞U”,小王的父母將學校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,不足的部分由學校承擔。
二、以案說法
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其在校學生具有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的責任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條之規(guī)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本案中,學校在小王運動時未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,存在管理上的疏漏,故應當對小王的損傷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因學校在保險公司投?!靶7截熑坞U”,且事故發(fā)生在保險期間,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最終在法官的積極調解下,小王的父母與保險公司達成協(xié)議,同意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一次性支付小王醫(yī)療費等費用十余萬元。
三、法官提醒
雖然案件經法院調解劃上了句號,但損害結果無法挽回,也給孩子的學習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。為了減少、避免類似意外發(fā)生,學校應當積極、認真履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條規(guī)定中對學生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的義務,學生家長也應該承擔起作為監(jiān)護人的職責,積極引導孩子樹立危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,同學校、社會形成合力,共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。
來源:運城市鹽湖區(qū)人民法院公眾號